2021年12月15日

用人单位向聘用人员收取保证金行为违法

法官:收集保存证据及时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讯】今年5月,曹某到西固某物流公司应聘货车司机。因工作中需要使用公司车辆,公司便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曹某提供保证金1500元。合同订立后,曹某即通过手机转账向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公司也于当天向曹某出具了收条。入职不久,曹某便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却拒绝返还1500元保证金,曹某遂将公司起诉至西固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被告物流公司了解情况。公司负责人告诉法官,因货车司机流动较大,平时不易管理,加之物流行业具有一定的风险,为避免因货物丢失或车辆损毁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才在司机入职时象征性收取1500元保证金。

虽然公司收取保证金的理由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此时曹某已经提出辞职且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曹某曾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为什么拒绝返还保证金。原来,公司在与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曹某在入职一年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公司不予返还保证金”。

照此看来,既有“充足”的理由,又有明确的合同依据,难怪被告物流公司能够如此理直气壮地拒不返还保证金。但令公司没有想到的是,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1500元保证金。

法官解析:

首先,被告物流公司向曹某收取保证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办案法官认为,物流行业虽然具有一定的风险,但被告物流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能力,不能将货物丢失、车辆损毁等风险转移到员工身上。

其次,被告物流公司向曹某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此案中,物流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司机提供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曹某本人同意并已实际提供了保证金,该条款亦属违法。

法官提醒: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交纳保证金、扣押证件、收取各类名目的费用等要求时,往往难以拒绝。但这些要求其实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因此引发纠纷,劳动者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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