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114 条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 2 倍以上 5 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事故”既包括重特大事故和较大事故,也包括一般事故,而各类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所说的“事故”指的是责任事故,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不应当予以处罚。
另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往往需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冲突,二者互不影响。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哪些机关有权作出处罚的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15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10 条、第114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