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诫和教育的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以下3种责任:(1)行政责任。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2)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3)刑事责任。《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9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