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7日

兰州市殡葬法规政策选编

一、全市大力倡导的葬礼葬法改革的内容

在葬礼改革上:向群众大力提倡厚养薄葬,提倡遗体告别、开追悼会、佩戴黑纱白花、敬献花圈花篮和祭祀节日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社区公祭、集体共祭、家庭追思会等新时代文明祭祀新方式。在葬法改革上:向群众大力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骨灰格位存放、骨灰撒散等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绿色节地、低碳环保的生态葬法。

二、甘肃省惠民殡葬免费服务事项规定

1.免费对象: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低保对象;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特困人员;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在甘肃省内实施火化的遗体损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实施火化的低收入群众。(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得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范围)。

2.免费项目: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200元以内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个。

3.审批流程:(1)申请。办理逝者遗体接运或火化手续前,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或逝者身份证、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殡仪馆用表)》。户籍所在地无具有火化功能殡仪馆的,向市级殡仪馆或向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殡仪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2)审核。受理申请的殡仪馆经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殡仪馆用表)》,计算免费金额,签注初审意见,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报殡仪馆分管负责人审核。殡仪馆分管负责人对相关证件资料、免费项目和免费金额进行审核,符合免费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报殡仪馆主要负责人审批。

(3)审批。殡仪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审核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免费条件的签注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由殡仪馆提供相关免费殡葬服务。

4.其他注意事项:(1)惠民殡葬免费对象在甘肃省外死亡后就地就近火化且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火化证、火化发票、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民政局用表)》)。对符合免费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本地免费项目及标准,及时办理审批结算手续,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批名册。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册将惠民殡葬补贴资金拨付到金融代发机构,由金融代发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2)惠民殡葬免费对象在省内异地(超出市州范围)死亡后需要就地就近火化的,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到身故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由殡仪馆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直接提供相关免费服务,并报当地民政、财政部门结算核拨。

三、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1、对象范围:户籍为甘肃省籍、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城乡居民。

2、奖补标准:(1)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例。(2)实行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例。(3)在骨灰楼(堂)长期存放骨灰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00元/例。

其中,葬式标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等详见《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

四、兰州市法定的火葬区域

兰州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城关区白银路、张掖路、临夏路、皋兰路、广武门、嘉峪关路、火车站、铁路东村、铁路西村、焦家湾、团结新村、五泉、酒泉路、拱星墩、东岗西路、渭源路、草场街、盐场路(除罗官村,含忠和村)、东岗、靖远路、雁南、雁北、雁园、高新区、青白石(天麓山、云麓山2个社区,除水源村)和伏龙坪街道(前街、后街、杨家沟3个社区);七里河区西湖、西园、西站、敦煌路、建兰路、土门墩、龚家湾、晏家坪、秀川街道和阿干镇、八里镇、彭家坪镇、西果园镇(晏家坪、南站2个社区,西果园、上果园、西津、周家山、王家坪、柴家河、堡子、青岗、上岭、袁家湾、草源、鹞子岭12个村)、黄峪镇(王官营1个村);安宁区十里店、安宁西路、银滩路、刘家堡、培黎、安宁堡、孔家崖、沙井驿街道和忠和镇青年街社区(即盐池社区);西固区西柳沟、临洮街、四季青、西固城、先锋路、福利路、陈坪街道和河口镇、新城镇、东川镇、柳泉镇。

五、遗体火化及购买墓穴的规定

兰州市法定火葬区域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禁止违法土葬。购买墓穴应在本市持有《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的合法公墓内选择;在非法墓地、墓区和耕地、林地购买的墓穴一律不受殡葬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六、兰州市辖区内的合法经营性骨灰公墓

兰州市区域内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合法经营性骨灰公墓有:兰州市龙凤园公墓、兰州市天桥公墓、兰州市金西陵园、兰州市南山故园、兰州松鹤园树葬公墓、兰州长青园园林公墓、兰州和平牡丹园园林公墓、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甘肃卧龙岗颐景园、兰州居龙园园林公墓、榆中万眼泉园林公墓、兰州万泉生态公墓、兰州天福陵园、甘肃永安陵园、兰州福寿园。

七、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处罚规定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扩大墓区面积的处罚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扩大墓区面积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九、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规定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从事墓穴经营活动,向火葬区域死亡人口提供墓穴用地,以及已取缔、关闭的墓区继续接收安葬的处罚规定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从事墓穴经营活动,向火葬区域死亡人口提供墓穴用地,以及已取缔、关闭的墓区继续接收安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每穴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十一、异地死亡者办理遗体外运审批手续规定

凡在我市辖区内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火化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者,逝者家属必须办理以下手续:1、申请条件:(1)有遗体运出本市的特殊情况、特殊原因;(2)家属向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2、办理所需材料:(1)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临终前的医疗机构出具;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2)接收证明(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3)身份证明(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必须提供原件)。3、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18189564813或0931-8447243。

十二、对遗体运送车辆管理的规定

“我市运送遗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凡我市运送遗体,统一由市殡仪馆负责承办,派出专用车辆运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

十三、为应火化遗体土葬提供运输、设施等服务的处罚规定

“为应火化遗体土葬提供运输、设施等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规定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违反殡葬法规政策的处罚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兰州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暂行规定》,坚持“一事一报”原则,报告表装入廉政档案,不准违反“十不准”规定,否则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六、兰州市办理火化业务的单位

兰州市殡仪馆(24小时服务电话:96444,0931-2211666)。

十七、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

殡葬违法举报服务热线电话:0931-8447243。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上沟109号(西关什字静安小区19号楼1单元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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