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13日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7名被告人受审

【本报讯】近日,被告人康某等17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下旬,被告人康某伙同被告人张甲、张乙在陕西西安市租赁场地、招募人员,先后招募了被告人任某某、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崔某、弋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从事“吸粉”业务:即康某负责与“甲方”联系,获取电话号码、话术、微信群等“底料”,业务员按照“甲方”提供的客户电话、话术单内容,冒充“某某证券”等证券公司客服,以介绍免费股票交流群为诱饵将客户拉进“甲方”提供的微信群,康某将被诱骗进群人员信息统计后发给“甲方”,并按进群人数与“甲方”结算获利,“甲方”则对进群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去年12月,康某犯罪团伙业务员通过手机向兰州市七里河区的被害人王某拨打电话,以推荐免费股票交流群诱骗王某同意添加微信,将其拉入“甲方”提供的微信群,导致王某等群内人员以投资为名被骗106050元。经审计认定,以康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3月下旬非法收入32.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张甲、张乙等17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当天的庭审活动已全部结束,案件将择期宣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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