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

普及安全知识 筑牢安全意识

新《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

国家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安全生产法》第79 条对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1)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2)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此外,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如何从制度上排除干扰和阻力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必须从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安全生产法》第8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严格执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通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到安全技术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可以教育有关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执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观念。无论是发生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还是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对事故调查进行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预。否则,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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