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15日

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兰州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局:

本委受理马菁诉你的人事争议一案(兰劳人仲案字〔2021〕第069号),因你注册地点无人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兰劳人仲裁字〔2021〕第20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一、被申请人(兰州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局)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完善与申请人(马菁)的聘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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