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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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燃气安全小常识

《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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