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03日

姚某宁等44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开庭

【本报讯】11月2日上午9时,被告人姚某宁等4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大法庭依法开庭审理。该案系兰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收官阶段的大案、要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左右,被告人姚某宁投靠 “混社会大哥”王某。2004年前后,姚某宁又主动投靠刚被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某鑫,以在李某鑫开设的赌场内“看场”、高利放贷作为经济来源。在听从李某鑫安排行事的同时,姚某宁为达到快速积累个人“名声”及聚敛钱财等目的,于2004年年初,召集被告人杜某等人举行“喝血酒”、“拜把子”等仪式,相约一起“混社会”、“闯名声”,因其恶名较大而被推选为“老大”、“大哥”。随即,姚某宁带领上述人员开始以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替人要债、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在西固区逞强耍横,并于同年7月4日指挥并带领上述被告人杜某等人首次共同实施了入户抢劫案。后该组织一方面通过不断网罗社会闲散及刑满释放人员迅速壮大组织实力,另一方面通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快速扩大非法影响,通过开设赌场、在赌场内高利放贷、向娱乐场所及地下赌场收取“保护费”、替人“摆事”、“要账”等方式聚敛钱财,自2006年左右其已在西固区餐饮、娱乐、赌博行业及“混社会”圈子内树立起非法权威,进而于2010年前后对西固区地下赌场实现了非法控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宁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李某鑫为领导者,以被告人孔某18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某等13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在本市西固区等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当地娱乐、餐饮等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其非法影响力辐射至周边区域,直至2017年10月由于姚某宁因犯他罪被抓、继而被判处刑罚才逐步瓦解,存续时间长达十余年之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当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