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

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实施

【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相对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在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方面,《方案》指出,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子规划制定、中期(终期)评估以及规划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在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方面,将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质量、生态质量监测,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省级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执法监测,已建成运行的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设备更新;省级执法检查、督查、执法人员服装、装备、车辆配置,执法信息平台升级改造,跨市州、跨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评估、销号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以下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口监测,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市县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执法检查、督查,执法人员服装、装备、车辆配置,属地生态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还在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